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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09号

发布日期:2021-05-0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蒙自市开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99723144P 

  法人代表:姚顺洪 

  企业地址:蒙自市芷村镇下菲秃村 

  2021年2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蒙自市芷村镇下菲秃村对蒙自市开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任意堆放在厂区场地内,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你公司砂石生产场地堆放有大量砂石露天堆放,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你公司项目于2016年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自2019年建成投产以来,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 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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