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30号
弥勒市康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73403
法人代表:杨华勇
企业地址:弥勒市城南原军校内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城南原军校内对弥勒市康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明确印刷机制台数为2台,分为1台四色水性纸板印刷机和1台五色水性纸板印刷机,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擅自新增1台型号为T-GC1224五色印刷开槽(双破坏轮)模块堆叠机,现有设备与原有环保手续不相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设备投入258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购销合同1份5页,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弥勒市康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m2瓦楞纸箱生产项目环保备案的函1份3页,及现场照片3张、视频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30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7月2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7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公司诚恳接受贵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中关于“你公司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明确印刷机制台数为2台,分别为1台四色水性纸板印刷机和1台五色水性纸板印刷机,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擅自新增1台型号为T-GC1224五色印刷开槽(双破坏轮)模切堆叠机,现有设备与原有环保批件不相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设备投入258万元”的事实。我公司鉴于前述事实,已于2021年6月17日向贵局呈报《环境违法整改报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弥勒市康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m2瓦楞纸板生产技改项目备案申请》,并于当日获批《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于2021年6月25日与云南云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委托该公司就“年产1500万m2瓦楞纸箱生产技改项目”进行环评报告的编制工作,现该环评报告编制工作已将近完成。经我公司查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显示,关于《弥勒市康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m2瓦楞纸箱生产技改项目》项目开工报告,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915325262180373403,开工时间 2021年6月29日。我公司列举前述事实证明,我公司在诚恳履行向贵局呈报的《环境违法整改报告》。第二,我公司对贵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对我公司作出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叁仟贰佰元整 (103200元)的处罚偏重。事实和理由如下: 1.我公司原有两台印刷机逐步老化,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在使用过程中故障较多,影响产品质量。2.我公司新购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后,原有2台印刷机中的其中1台,经维修保养后只能作备用设备,在正常使用的2台印刷机中的任意1台发生故障时,才会临时启用备用设备。而且,一旦备用印刷机使用年限届满,将会被淘汰拆除。因此,我公司正常使用的印刷机只有2台,仍然符合原有环评要求,而且我公司已按贵局要求,对新增印刷机进行环评备案。3.我公司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能尚未恢复,生产经营面临诸多风险挑战,员工工资大幅下滑。疫情发生前,年产量达到1250万m2左右,现在年产量只有900万m2~950万m2,员工月工资收入,从疫情前的3000元左右,下降到目前的200元左右。4.我公司属社会福利企业,在编在岗的残疾职工有44人,尽管疫情发生以来,公司生产销售下滑,但我公司一直保留残疾职工工作岗位,让44位残疾职工在这个非常时期有工作有收入。我公司还在疫情发生初期,就主动向弥勒市政府捐赠了66万元抗疫资金,主动承担社会义务。我公司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恳请贵局对我公司这次违法处 罚予以减轻,按照投资总额258万元的百分之一,即2.58万元为宜,作出处罚决定为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现有设备与原有环保手续不相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该项目设备投入258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贰佰元整(103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