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29号
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1208737X
法人代表:张平伟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八号洞
2021年6月10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来函,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八号洞对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分子式表述为LIMn2O4,化学文摘号(CAS号)为12057-17-9,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2008年生产销售至今,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5组、视频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29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7月2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7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我司不申请听证。二、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生态环境部重新颁布实施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我司疏于学习,处于不知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未对企业进行法规宣传和工作指导。三、我们请求,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予纠错、改正的机会。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进一步行政或经济处罚。四、我司在收到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行为告知后,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开展常规登记填报工作。五、我司2021年3月31日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存在的环保问题主动进行停产整顿,迄今为止停产3个月,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在资金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不惜一切代价,按要求完善完成相关环保设备设施建设,预计需环保整改费用1100万左右。基于上述原因,在目前维持留守人员人工费尚有困难的情况下,恳请免除经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第一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严格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