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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32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恒达农产品包装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L57W15E

  法人代表:吕孟

  企业地址:建水县羊街村委会羊街农场老一监区

  2021年7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羊街村委会羊街农场老一监区对建水恒达农产品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新增两台成型机(威佛尔塑机),产品型号:FW—Z1513F以及一条废旧泡沫回收造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四川资阳产双新塑机一套),现有生产设备与原有环保手续不符,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该项目总投资29.4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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