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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00372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张宝国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

  2021年4月2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对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台富氧侧吹转炉、1台富氧熔池熔炼炉、1套湿法综合回收车间(苄基胂酸)、1套铜回收车间(电解铜车间),该项目总投资64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3年9月2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个旧市锦星锑业铅多金属合金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个环复〔2013〕28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及现场照片6组、视频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28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7月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为64万元,按照4%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25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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