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17号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21799590XY
法人代表:全勇州
企业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老厂镇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分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分矿下属的仙人坡尾矿库于2014年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6年办理了环评现状评价文件备案和验收,2016年12月30日取得正式备案意见,但在完工后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分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