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8619139XH 

  法人代表:马锦康 

  企业地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对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0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废气、废水自行监测工作。 

  2.你公司堆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堆存的净化渣已经高过围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1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公司近两年经营困难,加之疫情、市场及原料因素,公司2020年没有正常生产,锅炉全年未运行,因而2020年度没有开展废气、废水的自行监测工作。二是通过准备完善相关材料,我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将排污许可证续证相应资料提交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评科,目前已完成续证,领取了排污许可证。三是公司立行立改,立即完成,堆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标签按要求规范填写,净化渣按要求规范堆存,堆高不高过围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废气、废水自行监测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20000元);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合计罚款项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