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07号
六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WWHE6B(1-1)
法人代表:夏平
企业地址:开远市G326国道旁
2021年2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G326国道旁对六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生产场区内无洒水喷淋设施,扬尘污染严重。
2.未完成“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7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4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关于红环罚告字07号行政处罚的陈述》,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弥蒙铁路是红河州的第一条高速铁路,对质量标准要求高,红河州本地商品混凝土不满足高铁建设标准,受高铁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的l号拌和站于2019年建成,仅供应于弥蒙铁路建设,为临时拌和站。环境保护的相关设施也均按标准和要求投入使用。目前弥蒙铁路建设已进入收官冲刺阶段,1号拌和站已停止使用,计划于4月30日开始拆除,5月15日完成主要设备拆除,6月份完成复垦复绿移交工作。二是我单位制定了拌和站环境、安全检测制度以及拌和站防污、排污环保措施,在拌合站投产前,报弥蒙铁路建设指挥部申请验收,铁路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对拌合站进行了验收工作,并按照铁路建设拌和站标准对环水保相关设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按铁路建设管理程序签发了拌和站验收申请表。 三是我单位中标以来受疫情、管理成本及地材价格上升的影响,已出现严重的亏损,目前仅维持基本生产都举步维艰,且目前施工正处于收尾攻坚阶段,为保证弥蒙高铁建设的按时通车,恳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本着“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的精神对我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予以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在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管理不到位。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落实《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实施验收。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罚款贰万元;
2.对未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实施验收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元)。
请你公司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开《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