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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30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1208737X 

  法人代表:张平伟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八号洞 

  2021年6月10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来函,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八号洞对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分子式表述为LIMn2O4,化学文摘号(CAS号)为12057-17-9,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2008年生产销售至今,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1份,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锰酸锂生产销售单1份;现场照片5张及视频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第一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18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二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手续。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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