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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29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00372 

  法人代表:张宝国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 

  2021年4月25日,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案件,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对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台富氧侧吹转炉、1台富氧熔池熔炼炉、1套湿法综合回收车间(苄基胂酸)、1套铜回收车间(电解铜车间),该项目总投资64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1份,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现场照片6张及视频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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