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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红环责停字〔2022〕01号

发布日期:2022-03-2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州红旭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P5BE23L

  法人代表:李旭

  企业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红河工业园区4号路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到蒙自市雨过铺镇红河工业园区4号路对红河州红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台削切机正在运行,但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在削切机上方及落料口设置除尘房,顶部未设置集气罩和收尘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1份;固体污染排放登记回执1份;场地租赁合同1份;《关于红河州红旭能源生物致密成型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投资项目备案证》《关于红河州红旭能源生物致密成型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现场照片3张,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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