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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36号

发布日期:2022-03-2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实验中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24083252181C

  法人代表:杨易

  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实验中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到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实验中学对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校”)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校一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未采取“三防”措施的土坑进行排放;二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学校下方老灌塘内。现场检查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对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一期、二期两个污水处理站排放生活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51号)显示,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训练场污水排口(污水处理站一期处理过后)监测点悬浮物为90mg/L、化学需氧量为427mg/L、氨氮为87.6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悬浮物≦70mg/L、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的排放值,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训练场污水排口监测点悬浮物超标0.28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27倍,氨氮超标4.84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51号)1份、授权委托书2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身份证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分;现场照片3张、视频资料为证。

  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现责令你校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校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校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校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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