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02号
建水实验中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24083252181C
法人代表:杨易
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实验中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到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实验中学对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校”)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校一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未采取“三防”措施的土坑进行排放;二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学校下方老灌塘内。现场检查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对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一期、二期两个污水处理站排放生活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51号)显示,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训练场污水排口(污水处理站一期处理过后)监测点悬浮物为90mg/L、化学需氧量为427mg/L、氨氮为87.6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悬浮物≦70mg/L、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的排放值,建水实验中学高中部训练场污水排口监测点悬浮物超标0.28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27倍,氨氮超标4.84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51号)1份、授权委托书2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身份证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分;现场照片3张、视频资料为证。
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告知你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校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你校;你校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外排废水超出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生活污水;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