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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05号

发布日期:2022-09-05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697121XE

  法人代表:陈海浪

  企业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古城村

  2022年4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滇南中心城市大屯海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排水监测值:pH值为7.34、化学需氧量为48mg/L、氨氮为26.9mg/L、总氮为37.0mg/L、总磷为0.121mg/L。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pH值为 6~9、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8mg/L、总氮≦20mg/L、总磷≦1mg/L,你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总氮超标0.85倍,氨氮超标2.36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21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2022年4月21日出具滇南中心城市大屯海污水处理厂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22〕017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22年7月1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2022年8月3日,我局主持召开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的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梦婷(建纬律师事务所)参加听证会。我局案件调查人员出具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三定方案等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执法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立案审批表等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第四组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摘抄,证明你公司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被处罚的依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现场发表的听证意见是:第一,本次行政处罚是根据出水口瞬时采样的,仅是瞬时值超标,并且是因进水口超标,导致出水口超标。第二,出水口超标,申请人就积极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且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不予处罚的。第三,在发现超标后,我们就积极采取措施,之后就没有超标了,根据行政处罚法33条,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案件调查人员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可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污水排放去向为三类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为236%,裁量等级为5;日超总量,采样为瞬时样,不作裁量;日排放量(水)300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2。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整(44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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