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07号
石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5MB10347047
法人代表:普亮明
企业地址: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
2022年5月1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检查,查明你单位的松村豆制品加工污水处理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水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分析仪从2021年11月6日起停运至今,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从2022年1月21日起停运至今,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从2022年1月31日起停运至今,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从2021年11月6日起停运至今,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出水在线监测系统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7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2年7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经研究,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为5;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3.排放去向或区域:V 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登记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