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06号
红河汇中糖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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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马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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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人员到红河汇中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1年12月新增加建设一条液体糖加工生产线,2022年1月建成,安装了输送机、提升机、化糖锅、冷却槽、储液罐、过滤器等设备,总投资额70万元,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投入运营至今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人员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6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2年7月1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我局合计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