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字〔2024〕06号)
个旧市金荣矿冶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X2281761X8
投资人:祁丽明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红河州个旧市大屯街道小龙潭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红河州个旧市大屯街道剪子口大黄山脚
2024年3月2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金荣矿冶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烟化炉燃烧室布袋受潮未及时更换,影响引风机抽风,导致烟化炉烟气出现逸散,燃烧室有大量锡烟尘散落,未实现烟化炉烟气完全集中收集处理,未做到精细化管理。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4〕06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罚款金额裁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C=0.55,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最终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