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字〔2024〕04号)
云南华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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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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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华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年产1.5万吨石膏粉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4〕04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4年5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如下:“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4〕04号),对我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云南华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膏粉生产线建设分两期建设完成,第一期5千吨石膏粉生产线于2014年3月17日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原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建环审复〔2014〕9号)该项目于2015年8月19日取得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的验收意见(建环验〔2015〕8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第2期1.5万吨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6年4月15日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原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建环审复〔2016〕2号,并于2016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项目共建设了3条石膏粉生产线。2017年3月,委托云南众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年产1.5万吨石膏粉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原建水县环境保护局主持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由于排放总量超标,验收专家及主管环保部门不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第二、2017年由于红河县石膏矿不再对外销售,造成生产原料紧缺。我公司受制于原料的困局,于2017年底拆除了2条新建石膏粉生产线。仅保留的第3条石膏粉生产线也一直处于停产状况。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公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争取尽快对仅存的第3条石膏粉生产线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审核,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1~0.4,C=0.25。最终计算得出处罚金额贰拾贰万壹仟元整(¥221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针对违反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处罚款贰拾贰万壹仟元整(¥22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