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个罚字〔2024〕02号)
王金杰:
所在单位:云南华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拜佛山山脚
2024年3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华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年产1.5万吨石膏粉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个罚告字〔2024〕02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4年5月24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1~0.4,C=0.25。最终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