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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3号
  • 发布日期: 2019-02-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州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地的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规模养殖场、大型规模养殖场,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县市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2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

  (二)实地检查。第2年2月底前,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2年的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附件1)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县市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

        2. 概念及指标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docx
附件【概念及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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