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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3号
  • 发布日期: 2019-02-26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9年1月21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红政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考核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提出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基本解决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2017年5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2018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在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场会上提出: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重要内容,各省级政府也要组织开展考核,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的,要严肃问责。2017年12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年12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8〕109号)。2018年4月3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红政办发〔2018〕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在结合我州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关于《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

  《考核办法》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主要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考核。重点工作方面,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执法监管等4项考核内容。工作目标方面,包括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相关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3项考核内容。其中,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的考核目标是2018年达到74%以上,2019年达到77%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的考核目标是2018年达到90%以上,2019年达到93%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结合各县市实际,考核目标分解为:

  蒙自市、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85%以上、2019年达88%以上、2020年达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95%以上、2019年98%以上、2020年100%。

  建水县、泸西县、弥勒市(畜牧大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80%以上、2019年达83%以上、2020年达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92%以上、2019年达95%以上、2020年达95%以上。

  个旧市、开远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75%以上、2019年达78%以上、2020年达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90%以上、2019年达92%以上、2020年达95%以上。

  红河、元阳、绿春、金平、河口、屏边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70%以上、2019年达73%以上、2020年达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90%以上、2019年达92%以上、2020年达95%以上。

  《考核办法》参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8〕109号)内容,确定了以下考核程序:一是自查评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二是实地检查,由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组成考核工作组抽查核实。三是第三方评估,由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四是综合评价,由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三、《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结果运用

  为切实体现好考核结果,《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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