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18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日
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州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红河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有效供给需求和种植用肥需要,奖惩并举,疏堵结合,种养循环,加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和养殖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合力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
整县推进,重点突破。以国家级畜牧大县和省级畜牧产业重点县为重点,统筹规划种养业布局,强化政策扶持、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管,整县推进区域内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奶牛、肉牛三大畜种,加强老场改造升级,严格新场规范管理,鼓励养殖密集区进行集中处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结合不同规模、不同畜种养殖场养殖废弃物产生情况,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推广经济适用的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属地管理,严格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主要目标。2018年,启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项目;2018年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4%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2019年,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蒙自、石屏两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建水、弥勒、泸西三个县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个旧市、开远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南部6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全州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四)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统筹协调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和病死畜禽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相应设施。对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分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农业局配合)
(五)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依托全国统一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云平台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做到及时知情、精准管理、精准服务。规模养殖业主要切实履行定期直报信息的义务,保证直报信息客观真实。各县市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县域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法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参照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推荐值,开展区域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消纳配套土地面积的测算,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市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加强禁养区监管,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严禁偷排漏排。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工作,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州环境保护局、州农业局牵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须于2018年4月30日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责任清单,要具体到养殖场,细化到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并报州农业局和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州农业局牵头;州环境保护局配合)
(七)严格落实规模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制度。各县市要督促指导各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粪污综合利用率不达标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称号。(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种养结合产业发展机制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
(八)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三区”划定方案和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坚持以地定畜,引导畜牧产能从水源地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特色林、果、茶、饲草料等种植面积较大、环境容量大的区域和山地转移。鼓励发展适宜当地生态条件的草食畜禽养殖业,坚持以种定养、农牧结合,支持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和果菜茶优势区转移,促使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在规模上相匹配,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加强规模养殖场选址指导、服务和管理,建立由乡镇组织,属地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六方联合踏勘选址机制,增强规模养殖场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州农业局牵头;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以国家级畜牧大县和省级畜牧产业重点县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州农业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十)促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要求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对现有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升级。鼓励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集成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养殖工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指导规模养殖场选择科学合理的粪污处理方式。各县市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特点,逐场督促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州农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十一)推动种养循环发展。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企业提供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以果菜茶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开展养殖场进果园、进菜园、进茶园、进林地“四进”行动,配合沼气工程大力发展“畜—沼—果”“畜—沼—蔬”“畜—沼—茶”“畜—沼—林”等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域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粪污低成本利用。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州农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和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深入实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支持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促进畜禽粪污能源化,促进农村清洁能源供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引导大型规模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支持大型粪污能源化利用企业建立粪污收集利用体系,配套与粪污处理规模相匹配的消纳土地,促进沼液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州农业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州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农业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州农业生产发展、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等资金,加快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改造。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有关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沼气发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认真执行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州地方税务局、红河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五)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州国土资源局、州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州农业局配合)
(十六)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制修订有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对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以国家级畜牧大县和省级畜牧产业重点县为重点加大攻关成果转化应用。(州农业局、州科学技术局牵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十七)加强督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各县市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和督查机制,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等指标为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纳入各县市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政府新闻办配合)
附件:
1. 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清单
2. 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