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推动5G网络加快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2026年数字云南建设工作要点》等省、州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快推进5G、千兆光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部署,助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云通信局联发〔2020〕3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梳理公共资源向5G基站开放免费清单及千兆城市5G网络覆盖重点场所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信运营商梳理了《红河州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现予公示。
依据《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所属建筑物,或者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5G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示清单所列国有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属控股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所属建筑物;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场所;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清单所列各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支持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其管理的公共资源内依法开展5G基站建设,提供进入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5G基站依法进场落地,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配合建设实际发生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据实结算外,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取场地租赁费、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公共资源自有建筑机房租赁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商用建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等非国有场所,其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支持5G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需要在该类场所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协商一致同意免费开放的,从其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实施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建设5G网络,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遵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统筹利用存量资源,不得未经统筹擅自开展建设;铁塔公司应当加强与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协调,集约利用资源、合理布局、减少占地面积。各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国有公共资源依法向5G基站建设无偿开放。
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873-3725866,邮箱:hh@yntxjs.cn。
附件:红河州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六批)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红河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