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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及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6 信息来源: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6〕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红政办函〔2026〕14号)有关要求,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26〕2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红河州公安局,制定了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及业务流程图,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集成办理,是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细。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具有此项行政审批权限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系人,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快指南发布,规范专窗设置。各县市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参照州级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及业务流程等文件,制定公布本地办事指南。并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中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专窗设置,承接材料受理、系统录入、证照发放、帮办代办等窗口服务工作,并对窗口及协同部门人员开展线下业务办理培训,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只进一门”。同时做好线上系统接入工作,确保线上线下同步运行。2026年7月底前实现线上全流程可办率达100%,8月底前全州全面推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集成办理。

三、强化部门联动,规范审批管理。各县市要健全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公安交管部门要规范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对涉及交通安全的施工方案严格审查把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审批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集成高效办理的审批服务格局。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问题。各县市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联络人信息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反馈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邮箱:hhzjsk@163.com),并同步报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推进落实情况,包括办事指南发布情况、专窗设置情况、线上系统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红河州公安局,适时对各县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

联系人及电话: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昕琦,0873—3730776。

红河州公安局 张莎莎,0873—3719045。

附件:1.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2.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3.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河州公安局

2026年6月17日

附件1

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二)牵头单位: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配合单位:红河州公安局。

(四)涉及事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5.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五)审批(服务)层级:州级、县级。

(六)服务对象:法人及其他组织。

(七)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八)法定办结时限:95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行政审批不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绿化补偿费等依规收取。各县市依据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对于申请单位自愿承担道路及绿化修复责任的,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依本地规定程序核减相应修复费用,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各县市依规另行制定。

(十一)线下跑动次数:1次。

(十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十三)是否需要勘验:需要勘验。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统一邀约相关部门;各受邀部门须在收到邀约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各部门一次到场、一次踏勘,当场形成各部门会签的《联合勘验意见书》,一次出具,不得事后单独出具与会签意见相抵触的意见。

(十四)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十五)是否实行容缺受理:是。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可先予受理,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后,再出具审批意见。

(十六)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对一般工程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简易工程,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简易工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体量化指标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公布:挖掘面积或挖掘深度符合本地认定的简易工程标准,涉及城市绿化的应满足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非道路保护期内;不涉及城市主干道及古树名木;申请单位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十七)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时间(各地综窗填写)。

(十八)办理地址:

1.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

2.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政务服务中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专窗(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六)《城市绿化条例》

(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八)《城市供水条例》

(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十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十三)《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四)《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三、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涉及城市绿化迁改、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等相关事项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集成服务。申请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申请表上勾选所涉及的子事项,一次申请,并联办理。【申请前请注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须事先核查以下两项事项,否则申请将不予受理:(1)保护期核查:拟挖掘道路是否处于保护期(详见本指南“四、(二)”);(2)材料完整性核查:申请材料须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详见本指南“五、申请材料”)

(二)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正的;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无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擅自申请挖掘的;

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2.申请所涉工程已列入本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或属于紧急抢修工程;

3.施工方案已经申请单位审核,含道路开挖范围图、管线综合平面图、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说明;

4.符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

(二)道路保护期内挖掘的特殊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取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

(三)涉及专项事项的附加条件

1.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施工方案应包含绿化恢复措施说明;涉及古树名木迁移的,还需编制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2.涉及管线杆线保护区域施工的,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施工方案应含相关设施保护措施说明;

3.紧急抢修工程可先行破路施工,但须在施工的同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补办申请须附紧急抢修情况说明,注明抢修原因、施工起始时间、地点及影响范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申请材料

序号申请事项申报材料材料形式材料来源数量材料类型是否必要件非必要件条件办理部门注意事项
1全量事项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窗口或线上系统获取)1PDF扫描或电子表单必要件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勾选子事项,未勾选事项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同时填写代理人信息并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施工方案(道路开挖范围图、管线综合平面图、交通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说明)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1PDF扫描必要件涉及多子事项的,合并为一套施工方案,无需重复提交;工建系统中已有历史项目相关材料的,可调取复用;方案应包含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电子政府部门核发1电子证照必要件已有电子证照的由系统自动调取核验,申请人免予提交;线下窗口申请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证书电子政府部门核发1电子证照必要件已有电子证照的由系统自动调取核验,申请人免予提交;线下窗口申请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资质必须与申请工程类型相符
一次踏勘记录纸质政府部门出具(牵头部门组织)1原件必要件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由牵头部门统一邀约各相关部门到场,原则上一次踏勘完成,各到场部门须签名确认;踏勘记录应包含现场照片、勘验意见、需整改事项等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程保险证明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政务系统调取)1电子证照/保险单副本必要件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系统自动调取;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工程险等;若缺保险证明可先提交保险承诺书,在开工前补交保单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保护期内挖掘)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电子或纸质政府部门核发1PDF扫描非必要件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时提交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批准文件须加盖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公章,载明批准挖掘的具体路段及理由;保护期内无批准文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紧急抢修)紧急抢修情况说明纸质申请人自备1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必要件仅紧急抢修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时提交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说明抢修原因、施工起始时间、地点及影响范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紧急抢修工程可先施工后补办,须于破路施工后24小时内完成补办(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涉及管线应同步通知相关权属单位。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1PDF扫描必要件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应通过地下管线数据库获取或向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涵盖供水、排水、燃气、电信等市政公用管线;若涉及高风险区域应附管线勘探报告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相关管线权属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纸质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出具1原件(加盖公章)必要件涉及既有管线必须提交;非挖掘型附设可由现场踏勘确认后简化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意见应包含对施工方案中保护措施的确认;如需改动或移位既有管线,须单独办理管线改迁手续;多条管线需逐条获取权属单位意见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地下管线专项勘探报告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专业勘探机构)1勘探报告原件必要件涉及地下挖掘或管线密集区必提;非挖掘型可由现场踏勘确认后简化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应由具有资质的勘探单位编制,按国家标准测量地下管线深度、位置、规格;报告应明确标注各类管线的具体位置、埋深及保护要求
7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绿化恢复设计图及补偿测算表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1设计图纸/计算表必要件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园林绿化)补偿标准应依据云南省、县(市)级绿化补偿标准;表格应列明补植种类、数量、市场价格、补偿总额;含恢复期限及养护责任承诺;绿化最终恢复成效不得低于现有道路绿化景观品质
8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电子或纸质申请人自备(资质单位编制)1PDF扫描非必要件仅涉及古树名木迁移时提交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园林绿化)由具备古树保护资质的单位编制,含古树现状监测、迁移技术方案、安置地点选择、3年养护保证等;需提供古树权属或管理单位的支持性意见
9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公安交管部门书面审批意见纸质公安交管部门出具1纸质/PDF扫描必要件公安交管部门(配合)牵头部门须邀请公安交管到场踏勘并出具意见;若跨路口或影响公交线路,应同步报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夜间或高峰期施工需附加审批

注: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等已有电子证照的材料,由系统自动调取核验,申请人免予提交;工建系统中已有的历史项目相关材料,可调取复用,无需重新上传;实行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的,次要材料欠缺的可先行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出具审批意见。

六、办理结果

(一)办理结果名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综合审批决定书。

(二)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三)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适用情形
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一件事”综合审批决定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
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一件事”不予批准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四)审批结果内容:对申请人勾选的各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同部门审批意见后,统一出具综合审批决定书,载明内容详见本指南中的综合审批决定书样表。

(五)有效时限:其他(审批决定书自批准开工日期起至批准完工日期止有效;超期未完工须重新申请)。

(六)结果样本:

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综合审批决定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代码
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占挖道路名称
挖掘路段起止点起点: 终点:
批准占挖面积(㎡)
批准开工日期
批准完工日期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牵头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自批准开工日期起至批准完工日期止有效。超期未完工须重新申请。电子版综合审批决定书自动归集至电子证照库,同步推送至申请人“一部手机办事通”账号,与纸质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纸质批文,可选择专窗领取或申请邮政寄递。

(七)不予批准的处理:审批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不予批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一、申请事项
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2.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4.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5.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共享获取)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经办人(联系人)
移动电话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请同时填写以下信息: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联系电话

三、参建单位信息(共享获取)
单位类型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四、工程基本信息(部分共享获取)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本次申请工程名称)

项目代码
投资类型

建设位置市 (县) 区 路(街) 号挖掘路段起/止点起点: 终点:________
工程类型☐管线工程 (☐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其他) ☐道路占用工程☐绿化迁改工程 ☐综合类工程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扩建项目 ☐改建项目 ☐抢修工程
占挖道路名称
挖掘路段起止点起点: 终点:
挖掘面积(㎡)
挖掘长度(m)

挖掘宽度(m)
挖掘深度(m)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年 月 日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挖掘原因及工程概述

是否属于保护期内挖掘☐是(须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否

是否属于紧急抢修工程☐是(先施工后补办,须于破路施工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须附紧急抢修情况说明,并注明: 已通知主管部门时间: 年 月 日 时;破路施工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否

是否涉及燃气管道保护区域☐是(须附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管道保护措施说明) ☐否

管线工程

审批管线类型
审批管线长度

审批管线管径
竣工管线长度

竣工管线管径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自然资源部电子监管号)
施工图审查设计合格证号

绿化迁改工程

涉及绿化用地面积(㎡)
迁移(砍伐)树木数量(株)

是否涉及古树名木☐是(须附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否


拟迁移树木安置方案简述


供排水设施迁改工程

迁改设施类型☐供水设施 ☐排水设施 ☐两者均涉及

迁改设施位置
迁改原因简述

附件3

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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