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厉打击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红河州公安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联合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突出违法犯罪
(一)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化合物,或违规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
(二)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非法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三)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点),从事非法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俗称“黑屠宰点”)。
(四)在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向畜禽体内注水、注入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胶状物。
(五)明知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仍进行屠宰、加工、销售。
(六)屠宰、销售未佩戴畜禽标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虚开、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及标志。
(七)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通过虚假处理、调包等方式,使病死畜禽重新流入市场。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擅自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
(九)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过量亚硝酸盐、色素等),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工业染料、敌敌畏等)。
(十)生产、加工、销售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
(十一)生产、加工、销售以碎肉重组、注胶注水等工艺制作的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十二)生产、加工、销售“三无”肉制品、过期肉制品或标签标识虚假标注的肉类产品。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或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火锅店、烧烤店、牛肉馆等)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病死畜禽肉、注水肉等行为。
(十四)网络平台及入网商户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
(十五)为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场地、仓储、运输、寄递等便利条件。
二、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对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从严惩处。
(一)依法从严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实行从业禁止。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严格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公开曝光警示。对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从业人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我们承诺:
(一)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红河州公安局:0873-3197110。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0873-12315、0873-3720916。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0873-3726033。
特此通告。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