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公安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6-01 信息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厉打击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红河州公安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联合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突出违法犯罪

(一)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化合物,或违规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

(二)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非法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三)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点),从事非法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俗称“黑屠宰点”)。

(四)在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向畜禽体内注水、注入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胶状物。

(五)明知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仍进行屠宰、加工、销售。

(六)屠宰、销售未佩戴畜禽标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虚开、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及标志。

(七)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通过虚假处理、调包等方式,使病死畜禽重新流入市场。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擅自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

(九)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过量亚硝酸盐、色素等),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工业染料、敌敌畏等)。

(十)生产、加工、销售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

(十一)生产、加工、销售以碎肉重组、注胶注水等工艺制作的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十二)生产、加工、销售“三无”肉制品、过期肉制品或标签标识虚假标注的肉类产品。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或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火锅店、烧烤店、牛肉馆等)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病死畜禽肉、注水肉等行为。

(十四)网络平台及入网商户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

(十五)为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场地、仓储、运输、寄递等便利条件。

二、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对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从严惩处。

(一)依法从严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实行从业禁止。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严格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公开曝光警示。对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从业人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我们承诺:

(一)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红河州公安局:0873-3197110。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0873-12315、0873-3720916。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0873-3726033。

特此通告。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0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