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文明出行人人共建。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发生在红河州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驾驶客运(公路、旅游、预约、出租)车辆、校车、面包车超员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倒车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驾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货车违法载人的,驾驶客运(公路、旅游、预约、出租)车辆超速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驾驶客运车辆在行车过程中有吸烟、看手机、发信息、接打电话等分心驾驶行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有飙车炸街行为的,奖励人民币50元。
(四)驾驶、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乘坐客运(公路、旅游、预约、出租)车辆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给予奖励礼品一份。
三、举报要求
举报应实事求是,严禁虚构事实、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勒索,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应提供能基本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等原始材料,以便公安机关快速核查。
四、权益保护
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相关信息。
五、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现场就地拨打0873-3719110举报电话或将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等原始材料发送至“红河警方”邮箱:1930152015@qq.com或“红河交警”邮箱:hhjjzhixu@sina.com。
红河州公安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