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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管道液化天然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配气试行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

红发改价格〔2026〕80号
发布日期:2026-04-01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严格核定配气价格,促进终端销售价格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63号)等有关规定,州发展改革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管道液化天然气配气试行价格,明确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管道液化天然气供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其经营区域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供应的液化天然气。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二、配气试行价格

配气试行价格0.5054元/m³。

三、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管道液化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和配气价格组成。

(一)气源采购价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市场采购价确定。

(二)配气价格按核定价格标准执行。

(三)终端销售价格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气源采购价+配气价格制定终端销售价格,其中:居民用气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一个年度时长为定价周期,非居民用气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及时联动。

(四)气源采购价校核按照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定进行。

四、执行期限:

2026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五、其他事项

(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公示价格标准,妥善做好对用户的宣传和结算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报告。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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