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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2026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联动价格的通知

红发改价格〔2026〕79号
发布日期:2026-04-01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77号)规定,制定2026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联动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管道天然气供气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其经营区域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

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一)阶梯价格标准

居民用气按分档气量标准和1:1,2:1.5的比例实施阶梯价格: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m³(含)内,2.95元/m³;

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m³—540m³(含)内,3.54元/m³;

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在540m³以上,4.43元/m³。

(二)优惠扶持政策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用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用户、特困人员用户,学校及养老机构执行第一档阶梯价格。

(三)执行时间

2026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3月31日。

三、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

(一)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标准

1.蒙自市3.5498元/m³;

2.个旧市3.5498元/m³;

3.开远市3.7384元/m³;

4.弥勒市3.7644元/m³;

5.泸西县3.6996元/m³。

(二)执行时间

2026年4月1日起执行,至下期联动文件执行时止。

四、其他事项

(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公示价格标准,妥善做好对用户的宣传和结算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4〕334号)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报告。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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