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拍卖企业检查 | 拍卖企业 | 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后的相关条款: 1.第二十条第(一)项 2.第二十条第(三)项 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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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业特许企业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1.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2.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3.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4.第二章第十六条 5.第二章第十九条 6.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7.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8.《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九条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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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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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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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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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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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生产检查 | 商贸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红河州商务局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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