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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红河州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4 信息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通知》(云治省办〔2025〕1号)文件要求,红河州司法局组织制定了《红河州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红河州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红河州司法局

2025年4月11日

红河州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在全州依法设立登记的公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2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在全州依法设立登记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3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在全州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四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4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在全州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全州内通过年度考核备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
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全州内通过年度考核备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红河州司法局
州级、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
7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在全州依法设立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司法行政机关
8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在全州依法设立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红河州司法局州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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