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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融广告发布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1-04-01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正式实施,金融广告监管日趋严格。近期,红河州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金融产品及服务对外宣传过程中,对所发布的金融广告存在审核不严格、内容不合规、数据不真实等情形,部分行为涉嫌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现就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使用“最高”“最大”等绝对化用语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时,对产品或服务使用“最高”“最大”等绝对化用语,例如“利率全市最高”“产品收益最安全”“存款规模全省最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广告中使用上述绝对化词汇,违背事物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哄抬自身、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披露不充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全面披露产品或服务特性”,例如部分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中未向金融消费者真实披露计息方式,且仅披露月利息,未真实告知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计息规则、未真实披露产品年化利率;部分银行在进行信用卡营销宣传中仅说明金融消费者可以享有的优惠或权益,但不讲明享有的前提条件或限制性条件。上述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收益作保证性承诺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例如部分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承诺回报率10%以上、承诺回报高于其他产品”等,均违反了《广告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相关规定。

  二、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在开展金融产品或服务营销过程中,全流程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充分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金融广告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金融机构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应坚持以合法合规为导向,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到运营管理中。对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纸质宣传材料等各类营销宣传广告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不适当的营销宣传行为,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履行约定。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杜绝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国庆及体育赛事名义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纪念币”“纪念钞”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内部管理,落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

  各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对对外发布的营销宣传广告,应由内部法律部门及消保部门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金融产品或服务入市前,应由消保部门就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出具审核意见。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明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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