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州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为准。若该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确认流程
(一)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二)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由县(市)税务局致函县(市)发展改革局提请确认,县(市)发展改革局收到税务部门提请函后,通知企业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三)州发展改革委收到县(市)发展改革局的初审意见后,可结合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政策文件,或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等方式,作出符合实际的确认。
(四)州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意见,需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的具体条款;对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出具不符合意见。县(市)发展改革局收到州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后,及时反馈县(市)税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税务局认真审查企业提交材料,对经初审合格的,及时上报州发展改革委受理。对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相关材料,若企业不能提供符合要求材料的,可暂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州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各县(市)税务局要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熟悉了解掌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州发展改革委、州税务局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1.企业需提交资料
2.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企业需提交资料
1. 企业概况(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6.生产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7.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2: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