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9年以来红河州州级各行业系统保留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进行公告。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精神,由州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州级各行业系统2019年至今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本地化再次梳理,编订形成《2019年以来红河州州级各行业系统保留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清单》公布后,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证明材料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要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需按照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附件:2019年以来红河州州级各行业系统保留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