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9年以来红河州州级各行业系统取消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进行公告。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精神,由州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州级各行业系统2019年至今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本地化再次梳理,编订形成《2019年以来红河州州级各行业系统取消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清单》公布后,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证明材料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要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需按照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要进一步加大 “减证便民”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三、州级各有关部门对应《清单》调整修改云南省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各项政务服务事项,确保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涉及的证明材料中不再保留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办事业务时,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附件:2019年以来红河州州级各行业系统取消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