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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出台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信息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缓解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州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近日,红河州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

  《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各县市主城区20平方米);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通知》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整治修缮、提升功能,不搞重复建设,可采取单建、扩建、改建、购置、调整等方式进行,并就各种建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加强管理使用,并就明确产权归属、规范投入使用、加强资金统筹和监管等方面作了规定;加强部门协同,分别对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严格落实相关职责任务,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土地、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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