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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hhzlyhcyj/2024-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红政函〔2024〕46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13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了《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已满5年,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为持续加强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需继续施行。

二、《通告》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规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有禁猎区的规定、禁猎期的规定、禁猎工具和方法的规定。

四、《通告》相关解读

(一)关于禁猎区的规定。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关于禁猎期的规定。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捕猎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关于禁猎工具和方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云南传统猎捕工具、方法,以及近期发现的新型猎捕工具等实际情况,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方法进行细化,防止使用无差别毁灭性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其他说明。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猎捕手续,开展猎捕活动。

(五)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情况

《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发布后在全州范围内适用,作为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执法的依据。州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不违反本《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的,按照地方公告执行。

(六)《通告》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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