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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4-0002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函〔2024〕46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红河州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通告如下:

一、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捕猎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严禁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迁徙过境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严禁使用军用武器、铜炮枪、火药枪、气枪、射钉枪、爆炸物、毒药、粘网、猎套、铁夹、猎夹、电子诱捕装置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电击、火攻、烟熏、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弹弓、玩具枪、弓弩、捕笼、挖洞、陷阱、捡蛋等方法,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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