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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企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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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蒙自经开区工作委员会 蒙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贯彻落实稳增长政策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25 信息来源:蒙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扶持鼓励重点工业企业扩销促产,切实做好蒙自经开区2016年经济稳增长工作,打好“冲刺三季度、决战四季度”的发展攻坚战,现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102号)的考核内容,结合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4%、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6%的目标要求,考核对象确定为蒙自经开区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考核内容为2016年工业总产值完成情况。

  二、奖励标准

  (一)工业总产值超10亿元的规上企业,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持平至同比增长5%以内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增长超过5%但不足10%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再给予一万元的奖励;2016年工业总产值与同比增长10%以上,按实现总产值数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二)工业总产值在5亿—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规上企业,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7万元;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工业总产值在1亿—5亿元(不含5亿元)的规上企业,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3万元;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

  (四)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企业,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2万元;2016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三、考核办法及其他

  (一)考核指标主要为2016年工业总产值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奖励额以最高奖励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对象主要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承担。

  附件:蒙自经开区2016年贯彻落实稳增长政策的奖励标准

  中共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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