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蒙自经开区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经开区各部门:
现将《蒙自经开区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3日
蒙自经开区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服务业,坚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建立现代产业服务体系,引领传统产业向高端价值链提档升级,增强园区产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提升蒙自经开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13〕15号)、国务院关于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等文件的相关政策,结合蒙自经开区实际,提出以下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实施范围。鼓励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现代金融业、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到蒙自经开区登记注册。
第二条 入驻条件。凡新入驻在蒙自经开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蒙自经开区登记注册,拥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承诺经营存续期不低于10年的企业。
(二)新引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经委托授权具有独立经营、纳税,且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
(三)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市场前景较好,发展带动性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条件
1.扶持范围。(1)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2)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对于蒙自经开区现有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重新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3.对于已同入驻蒙自经开区的工业项目同时签过协议的现代服务业,以当时签订的协议约定政策为准,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财政政策
新入住蒙自经开区的服务业企业,自企业纳规或升规年度起,给予五年扶持奖励政策。即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等额扶持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等额扶持奖励。对于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税收贡献高的现代服务企业,可给予“三免两减半”扶持奖励政策。即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等额扶持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等额扶持奖励。
(三)其他政策
1.每年安排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用于引导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经开区现代服务业企业等。
2.对成长性好,税收贡献高的现代服务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公司租用的办公场所给予一定的租金扶持。
3.积极向上争取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引导资金和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4.对园区发展带动力强或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商议、确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服务承诺
(一)入园企业的项目申报、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等手续,由经开区提供“一站式”服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经开区管委会统筹相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
(二)对入驻经开区的重点现代服务业或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主要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涉及的通讯、电力、消防、燃气等公用设施,由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属企业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条 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达到约定条件后,由企业申请,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给予兑现。
第六条 在执行本扶持政策过程中,如国家、省、州出台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意见由蒙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