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利企惠民政策

首页 > 专题专栏 > 利企惠民政策 > 正文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抓好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九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5 信息来源: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八届州委常委会第133次会议安排部署,结合《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红安办发电〔2020〕3号)有关要求,现将《红河州应急管理局抓好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九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6日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抓好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九项措施

  一、抓好“一企一策”复工复产。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企业对标对表全面自我排查评估,对符合复工复产标准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安全风险小的企业全面推行承诺制自行复工复产。

  二、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提出延期申请的企业,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立即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三、全面暂停取证类集中培训考试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集中培训考试活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线上进行报备,延期有效,暂停培训与延期期限另行通知。

  四、做好上岗员工线上安全培训。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QQ、公众号等发布安全教育教材和安全提示,组织线上免费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复工复产前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到位,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五、创新监管服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在复工复产执法检查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做到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企业,免于行政处罚;对发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确保生产安全;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弄虚作假擅自复工复产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罚。

  六、加强安全服务指导。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自查自改为主。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的,派出安全服务指导小分队,组织专家上门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利用“红河应急”微信公众号和红河日报等载体,持续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读、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宣传,提示企业复工复产注意事项,向社会发布安全和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技能。

  八、加强政务热线服务。畅通“12345”政务服务专线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来电咨询、并认真进行答复,积极主动热情做好复工复产企业服务工作。

  九、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更加精准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