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林业局关于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减证便民”服务工作,减少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索要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的通知》(红政发〔2018〕3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红审改办函〔2018〕4号)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州局认真清理,《决定》规定保留的166项索要证明材料清单中有7项保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保留在州局的证明材料;《决定》公布的50项基本证照凭证,涉及使用的有林权证、不动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决定》规定取消的356项索要证明材料清单中州局应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有7项(附后),现决定取消,自发文之日起,按照下列要求严格执行:
一、认真管理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局机关有关科室要认真调整已取消证明材料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运行流程和办事指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业务时,不得再向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运用好基本证照凭证清单
在办理林地审批事项时,局机关有关科室不得再向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索要林权证以外的证明材料,且不得强行索要林权证原件,林权证原件及其电子版和复用件“同证同照同效”,对于需要开具林权证明的事项,有向当事人开具证明的义务,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附件:红河州林业局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红河州林业局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取消依据 |
1 |
单位介绍信 |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审批 |
改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00项 |
2 |
同意引进动物的证明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 |
改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01项 |
3 |
采集目的证明 |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 |
改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02项 |
4 |
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来源证明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
改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05项 |
5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土地权属证明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2)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采取林权证、不动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11项 |
6 |
林地权属证明 |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 |
改用林权证证实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16项 |
7 |
企业完税证明 |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 |
改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云政发〔2018〕23号 附件1第206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