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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件归属 开远市
信件标题 工伤期间工资计算方式
内容 请问工伤期间工资是怎么计算发放的?
创建时间 2026-10-12

回复信息

回复日期 2026-10-16
回复部门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将信件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若您还有疑问,可拨打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873-7228170)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人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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