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开远市 | ||
|---|---|---|---|
| 信件标题 | 关于离婚后,女人户口迁回娘家的办理流程 | ||
| 内容 | 男方和女方离婚后,女方想将户口迁回娘家,具体需要什么材料,是否有迁回的限制。 | ||
| 创建时间 | 2026-10-09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26-10-16 | ||
|---|---|---|---|
| 回复部门 |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将信件转由市公安局核实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转城镇户口 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可以申请在自主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二、转农业户口 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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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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