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5月19日,红河州民政局下发《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通知》明确,2021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分别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分别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通知》还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于7月1日起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