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华春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18〕69号
华春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华春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9-83-03-034003)拟租用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路社区一号路南面的1栋5层建筑物及5间单层房屋,经内部改造和装修后作为业务用房。项目设置床位20张,内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预防保健科。工程内容主要包括1栋5层综合楼,检验室、B超室、放射室等设置于5间单层建筑物,配套建设办公室、供热、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检验废水预处理桶、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泥收集桶、垃圾收集设施等。项目占地面积720m2,建筑面积1160m2,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18万元。已取得红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红卫计发[2017]63号)。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检验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桶、医疗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并处理,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置的化粪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二)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及相关要求。
(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后,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病理性医疗废物和特殊医疗废物按医废要求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需提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弃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场地。
(八)施工期做好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确保项目施工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九)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请红河县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