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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9-05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4-77-01-009935)位于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项目接纳污水范围为入驻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且无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分两期建设,一期(至2020年)建设污水处理设计规模500m3/d,二期(至2030年)污水处理设计规模500m3/d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管理房、供电、供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总占地面积约4000m2(6亩)。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4.12万元,已取得《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羊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建发改工业〔2017〕1号)。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在进出口分别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羊街河。

  (二)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防臭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污泥池的环境管理,采取防渗、防降水淋溶等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污泥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建水县环保局备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加强绿化建设,厂周围建设绿化带。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化学需氧量18.25吨/年,氨氮1.825吨/年,由建水县负责协调解决。

  五、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七、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县环保局、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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