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锦屏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锦屏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6-532526-89-01-005259)位于弥勒市西三镇锦屏山,规划用地面积8808.11亩,建设用地面积968.23亩,建筑面积275316平方米,总投资90869.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6.1万元。项目分为佛寺禅养体验区、百花山森林植物园景区、佛教文化禅修体验区、农耕文化体验展示区、生态湿地文化体验展示区、弥勒佛寺朝拜体验区等六个功能区,主要新建观光车景观广场、观光塔、旅游接待中心及各游客集散区、景区各停车场,改扩建大佛广场、传统文化游览区、百花湖等观光设施以及七彩农庄客栈、锦屏禅修酒店等住宿设施等,配套建设景区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供电、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隔油池、化粪池、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回用水管网、事故池、危废暂存间、垃圾收集设施等。
项目规划用地必须退让清水龙潭取水口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加强污水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严格落实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事故池,并保持事故池空置,避免事故排放。运营中产生的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再进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后,用于项目区绿化用水,回用不完部分暂存于回用水池。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再回用。项目设置的化粪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分类收集,分别处置。餐厅泔水、隔油池废油脂、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要合理妥善处置;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废农药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按危废处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餐饮区域必须修建专用烟道,设置隔油池,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去除效率要求,排入内置烟道,在楼顶集中排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异味必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四)落实好生态保护措施。科学管理养护人工绿化植被、农耕作物,采用物理、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以减少对水体、土壤的污染。
(五)加强进出车辆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降低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标。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弃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场地。
(八)施工期做好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确保项目施工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市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