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西一镇三头山采石场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弥勒市西一镇三头山采石场: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西一镇三头山采石场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6-10-03-005676)位于弥勒市西一镇阿雨龙村,矿区面积0.108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797-1720米,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石灰岩矿,矿山服务年限为10.3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项目总投资503万元,其中估算环保投资72.0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设施、水、电、截排水设施、道路及环保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优化布局,严禁越界开采。优化矿山的开采时序和平面布置,严格控制开采规模;认真实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二)规范设置工业场地雨污分流系统。做好项目区截排水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区下游设沉淀池,开采区、加工区、产品堆场、排土场地表径流经截排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经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控制粉尘影响。采用湿式作业,破碎、筛分工段建设车间设置顶棚三面进行围挡,并配备喷雾洒水装置,皮带输送机进出口设置喷雾洒水装置,成品堆场、排土场、开采区、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装卸区设置移动喷洒装置,减小扬尘污染。
(四)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道路沿线的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区域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加大对废石的综合利用,剥离表土、废弃土石规范分类堆放;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工业场地应全部拆除,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八)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本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市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