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炭素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炭素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4-30-03-011992)位于建水工业园区羊街片区,建设内容包括煅烧车间、阴极制造车间、焙烧车间、阴极加工间、原料库、循环水系统、导热油循环站、余热锅炉及相应的环保工程等,给排水、供电、办公生活、废水处理、危险废物暂存等均依托厂区已有设施,规模为年产20kt高石墨质阴极。项目总投资23630.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30万元,已取得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建发改工业备案〔2017〕7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电气煅烧炉废气经除尘脱硫设施等处理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中表5相关要求后,通过不低于40m的排气筒排放;调质槽产生的废气经过电捕焦油器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混捏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吸附净化等处理达标后通过50m高的排气筒排放;焙烧炉产生的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转运、机加工工序以及物料的破碎、筛分、配料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按规定煅烧和焙烧废气分别建设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中控联网。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
(二)规范清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一起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按规定对项目区实施分区防渗,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除尘渣返回破碎筛分系统;亚硫酸锌和电煅炉、焙烧炉炉修渣收集后外售;机加工余料部分返回混捏成型工序作为黑法吸附净化的原料,其余部分返回破碎筛分系统;各固废暂存点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措施。黑法吸附失效炭粉、电捕焦油器收集焦油、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和堆放采取篷布覆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弃土石方和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根据《报告书》预测结果,项目区域剩余大气环境容量较小。你公司须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的跟踪监测,若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出现超标情况,须对厂区的环保设施进一步优化升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出现明显恶化或由此引发环境污染纠纷。
三、根据《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82.58t/a、氮氧化物≤91.87 t/a,由建水县负责协调解决,纳入总量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请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