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城镇化配套管网(含污水净化系统)1标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19〕43号
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城镇化配套管网(含污水净化系统)1标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6-78-01-012095)位于弥勒市东风片区甸溪河旁。项目接纳污水范围为弥勒市南部东风片区,分两期建设,一期(至2020年)建设污水处理设计规模5000m3/d,二期(至2030年)污水处理设计规模10000m3/d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综合办公楼、仪表废液间、供电、供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总占地面积约14141.4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4736.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2.3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给予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城镇化配套管网(含污水净化系统)1标段项目立项的批复》(弥发改复〔2018〕104号)。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在进出口分别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冲厕用水还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限值要求,剩余部分经排污口排入甸溪河。
(二)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防臭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储泥池环境管理,采取防渗、防降水淋溶等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污泥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废弃紫外灯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废弃紫外灯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管理。食堂泔水及隔油池废油脂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弃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场地。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加强绿化建设,厂周围建设绿化带。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弥勒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